上置集团(01207)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向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裁定书(即日期为2024年9月12日的(2023)沪74执1509号《执行裁定书》);调解书(即(2022)沪74民初2987号《民事调解书》)引起的强制执行;及判决书(即日期为2024年9月23日的(2023)沪7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更新资料。
上海金心、中崇集团有限公司(中崇集团)及集团若干附属公司(即嘉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绿洲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上联投资有限公司及上置嘉业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统称“被强制执行人”)已与公司及贷款人(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订立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根据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在满足以下所载和解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贷款人同意按银团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44.52亿元及应计逾期利息(统称“和解金额”)的金额偿付被强制执行人及公司在银团贷款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解)。贷款人进一步同意,除和解金额外,被强制执行人与贷款人之间概无其他义务。上述和解包括(其中包括)(i)被强制执行人于调解书项下的所有义务均被视为已完全履行,且贷款人与被强制执行人于相关法律诉讼中再无进一步争议;及(ii)公司于判决书项下的所有义务被视为已完全履行,且贷款人与公司就相关法律诉讼并无进一步争议,且贷款人不得对公司採取强制执行。
根据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贷款人须于紧随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日期后向相关法院申请撤回拍卖目标股权。公司已注意到,根据拍卖平台的资料,由于各方达成和解,故拍卖公告所述的目标股权拍卖已暂停。
此外,公司股份继续停牌。